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115號
PCDM,108,聲,3115,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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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湯豐杰

被   告 唐君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4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豐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湯豐杰因被告唐君毅違反藥事法案件 ,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3 萬元後,已由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由該署檢察官 將被告釋放,嗣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及囑託拘提被告〔傳票 送達證書及拘票所載被告住所雖均誤載為「臺中市○○區○ ○○○○街○000 號9 樓之2 」,惟實際送達及拘提地址均 為「臺中市○○區○○○○○街○000 號9 樓之2 」,有上 開送達證書上之社區收發章及拘提報告書所附拘提處所照片 3 張在卷可查(見執行卷第15、33頁),是均已生合法傳喚 及拘提效力〕,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 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 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108 年6 月 12日新北檢兆卯108 執5602字第1080053387號函、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8 年7 月16日中檢達乙108 執助1189字第1089 074731號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



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 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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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