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097號
PCDM,108,聲,3097,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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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煜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5月28
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8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業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確定、108年7月12日送執行,有本案判決書、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上訴人乃遲至108年8月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上訴人雖主張其於108年7月24日始收受判決,惟本判決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影本附卷可參,並經核閱本案卷屬實,且上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本判決有不合法送達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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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