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登順
被 告 黃安泰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8 年執聲沒字第4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登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登順因被告黃安泰因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 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 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7 年4 月19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6496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 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8 年7 月7 日拘提結果報告書(地址:嘉義縣○○鄉○○ 村○○○00號之1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7 月7 日 拘提結果報告書(地址:嘉義市○區○○○街00號6 樓之6 )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為證,是經通知被告本 人及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後,被告未到案執行, 經拘提亦無所獲,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復經本院依職 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 ,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3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