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汪世裕
被 告 翁子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
度執聲沒字第4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世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汪世裕因被告翁子傑犯詐欺案件,經 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 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 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翁子傑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准予具保2 萬元,由 具保人汪世裕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此有本 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2 號詐欺等案件民國107 年1 月22日訊 問程序筆錄、107 年1 月23日107 年刑保工字第023 號國庫 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在卷可考。又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經同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同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 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 有具保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 知影本1 紙、送達證書影本2 份、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1 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 份附卷可憑。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未在任何監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 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