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8年度,266號
PCDM,108,簡附民,266,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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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蘇于絜
被   告 黃雅蘭
      蔡佩珊
      陳顥 
      吳俊勳
      簡鴻文
      陳亮丞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陳麗芳
被   告 郭宗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郭正松
被   告 羅于雯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曾琳琇
被   告 賴子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賴志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3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 為民事訴訟程序,惟為求程序之便捷、方便被害人求償並避 免裁判矛盾情形發生,乃允許被害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得一併審理及判決。又刑事訴訟法之 「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



訟」可言,蓋其若需訴訟,必須將案件程序改為適用通常審 判程序,然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禁止被害人不得於簡易程序 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依上開附帶民事訴訟之制度目 的,被害人亦有提起之需要,因此,被害人於簡易程序進行 中亦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此時所謂附帶於刑事「訴訟」 應指刑事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 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 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從而,於適用簡易程序案 件,被害人固得於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前,隨時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一旦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後,自須待提起上訴後, 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刑事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黃雅蘭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以1 08年度簡字第433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此有該判 決在卷可查,又檢察官與被告黃雅蘭迄今均未提起上訴,原 告蘇于絜雖於108年8月13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 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然依上 開說明,因未有刑事程序可供依附,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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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