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8年度,189號
PCDM,108,簡附民,189,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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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黃鼎旺
被   告 吳金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50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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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