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楊永如
被 告 葉春成
楊舜喬
林俊宏
黃莉珠
蘇敏郎
上列被告葉春成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
16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楊舜
喬涉犯詐欺部分、被告林俊宏、黃莉珠、蘇敏郎所涉犯幫助詐欺
部分,分別經檢察官另行起訴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即被告楊舜
喬、黃莉珠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即被告蘇敏郎部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即被告林俊宏部分)而未列為本案刑事被告
,惟就本件犯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而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查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