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5年度,110號
TYDM,105,桃交簡附民,110,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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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李冠毅
       李榮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劉建章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桃交簡字第224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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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