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8年度,10號
PCDM,108,智簡附民,10,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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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曉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智簡字第38號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之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故為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其前 提要件,於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 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 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 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 ,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方 始合法(參照民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 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
二、查本件被告陳曉葳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訴訟案件部分,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偵查 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10099 號),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以108 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判處被告拘役4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此有本院判決書在卷可稽, 原告雖於108 年8 月19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而於同月21日分案,此有本院收文章、本院刑事一般卷 宗收案日期108 年8 月21日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 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案刑事簡易判 決已審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



併駁回之。至原告如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可另循民事訴 訟程序請求救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88 條但書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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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