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698號
PCDM,108,審訴,698,2019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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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文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6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文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巫文揚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 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湘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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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