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654號
PCDM,108,審訴,654,2019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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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世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
院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654
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 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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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