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律師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3 法官 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郭榮芳 K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