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8號
PCDM,108,審交簡附民,18,201908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麥均汝

被   告 黃柏豪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國鎮
上列被告黃柏豪黃國鎮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
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游 涵 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文 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