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622號
PCDM,108,單聲沒,622,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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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秉豫


      邱献鍾


      林武吉


      賴元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
沒字第2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被告白秉豫邱献鍾林武吉賴元和所犯賭博罪 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4 615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之賭博器具 撲克牌1 副及賭檯上之賭資新臺幣(下同)6050元,分別為 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及蒐證相片6 張附卷可稽,爰依 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定 有明文。故犯刑法266 條第1 項普通賭博罪者,其供當場賭 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白秉豫邱献鍾林武吉賴元和等4 人前揭所 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53 條規定,以105 年度偵字第14615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撲 克牌1 副及賭資605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 之財物,業據被告4 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故本件聲請人就



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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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