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昀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4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參捌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 9048號(聲請書誤載為106 年度毒偵續字第17號)被告侯昀 妤犯毒品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期滿。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862公克【 聲請書誤載為0.3877公克】),經鑑驗結果係屬第二級毒品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6 年11月16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乙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聲請書誤載為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驗餘淨重0.3862公 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 民總醫院106 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 而其外包裝袋1 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 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