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567號
PCDM,108,單聲沒,567,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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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238 號
、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DMA(驗餘淨重零點捌柒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子杰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07 年9 月15日23時30分許,在其新北市○○區○○路 000 巷00號5 樓居處,以吞服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 嗣於同年月17日1 時53分許,為警至上址處理另案而查獲, 並扣得MDMA3顆(淨重1.2557公克,驗餘淨重0.8732 公克) 。且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之事實,經依 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702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8年6 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8年6月17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58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上開毒品3 顆,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院107年10月29 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故屬違禁物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1款、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三、被告周子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7 年9 月17 日為警查扣黃綠色三角形錠劑3 顆,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 驗結果,毛重1.6750公克,淨重1.2557公克,取樣0.3825公 克,驗餘2 顆淨重0.873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一 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 年10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809 0285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7935號 卷第13至16頁、108 年度聲沒字第238 號卷第4 頁),前開 MDMA(驗餘淨重0.8732公克)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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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