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原 告 林秀玉
黃炳魁
陳尺
被 告 李金龍
周瑞慶
張辰鐘
夏子茵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告周瑞慶及張辰鐘
(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於刑
事案件中認定被告周瑞慶、張辰鐘與其餘被告李金龍等人為共同
正犯,故被告周瑞慶及張辰鐘均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原告亦可對被告周瑞慶、張辰鐘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