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黃宥蓁(原名黃春桃) 何汝川 陳百合 郭淑嫥 鄭美齡 高嘉宏 蘇慧娟 黃千倖 林亞陵 林琪庭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被 告 周瑞慶 李金龍 蔡尚苑 賴金鑫 簡麗珠 黃子窈 黃雁宸 蔡豐益 夏子茵 林麗令 陳國楨 陳進村 張辰鐘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告周瑞慶及張辰鐘(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於刑事案件中認定被告周瑞慶、張辰鐘與其餘被告李金龍等人為共同正犯,故被告周瑞慶及張辰鐘均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原告亦可對被告周瑞慶、張辰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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