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58號
PCDM,107,重附民,58,2019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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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黃宥蓁(原名黃春桃)

      何汝川
      陳百合
      郭淑嫥

      鄭美齡
      高嘉宏
      蘇慧娟
      黃千倖
      林亞陵
      林琪庭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周瑞慶


      李金龍


      蔡尚苑
      賴金鑫
      簡麗珠

      黃子窈

      黃雁宸
      蔡豐益

      夏子茵

      林麗令

      陳國楨

      陳進村
      張辰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告周瑞慶張辰鐘
(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於刑
事案件中認定被告周瑞慶張辰鐘與其餘被告李金龍等人為共同
正犯,故被告周瑞慶張辰鐘均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原告亦可對被告周瑞慶張辰鐘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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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