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58號
PCDM,107,重附民,58,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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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黃宥蓁(原名黃春桃)

      何汝川
      陳百合
      郭淑嫥

      鄭美齡
      高嘉宏
      蘇慧娟
      黃千倖
      林亞陵
      林琪庭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林聖峯
      洪昆明

      陳廣澤

      謝曉慧

      林瑞景
      林志昇

      陳巖鑫

      黃旭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聖峯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 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 聲請當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梁世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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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