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勝峰
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律師
吳宏毅律師
被 告 林泰榮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鄭克盛律師
呂紹宏律師
被 告 沈慶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所為106 年度
易字第481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謝勝峰選任辯護人記載「許世昌律師」部分應予刪除,並應更正為「王棟樑律師」、「吳宏毅律師」。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林泰榮選任辯護人記載「陳俊翔律師」部分應予刪除,並應更正為「鄭克盛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 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周靖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