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建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何昇昀之間當
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