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新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