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金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8號
CHDV,108,補,578,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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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蘇柏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銘、王崇儒間確認保險金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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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