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蘇柏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銘、王崇儒間確認保險金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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