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5號
CHDV,108,補,575,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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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邱蔡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80,594元(計算式:720地號土地面積27.73平方公尺×1
  08年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6386/5057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
  號全部」。
三、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朱林淑慎詹映雪之繼承人為何
  人?提出渠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並補正渠等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提
  出被告莊溪進朱清雄朱清恭朱芳儀朱結川朱良白
  、朱良欣朱良杰朱麗珠陳兩居朱明杰趙貴枝、林
  穎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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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