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3號
CHDV,108,補,553,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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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加碼文理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白杏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
  ,民事調解狀之調解聲明應為提起調解之爭議情形,故請陳
  報本件調解聲明為何?若為請求金錢給付,應載明數額並提
  出相關明細及單據;若為非請求金錢給付,請陳報若調解成
  立之客觀利益。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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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