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黃松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第三類土地謄本可知,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故請陳報原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
出其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
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提出被告黃麗止、黃進興、黃進裕、盧月女
、黃簾凱、張華菊、黃旭弘、黃旭民、黃麗蓉、黃雅菁、黃
文貴、黃文進、盧勝雄、黃勝富、黃元靖、黃高成、陳黃麗
華、黃素真、蔡嘉興、黃耀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