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47號
CHDV,108,補,547,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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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黃松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第三類土地謄本可知,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故請陳報原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
  出其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
  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提出被告黃麗止黃進興黃進裕盧月女
  、黃簾凱張華菊黃旭弘黃旭民、黃麗蓉、黃雅菁、黃
  文貴、黃文進盧勝雄黃勝富、黃元靖、黃高成、陳黃麗
  華、黃素真蔡嘉興黃耀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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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