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22號
CHDV,108,補,522,201908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范昕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
  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
  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
  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
  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
  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
  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
  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
  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
  ,即因此故。經查,依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無法知悉原告
  訴之聲明為何?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為何?故請陳報本件訴
  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具體法律關係主
  張各為何?
二、依民事起訴狀㈡第四行中段「...希望范金玉(即被告)能
  搬離長期霸住的范三樑房子,騰出房屋空間,以期能讓告訴
  人(應為原告)能好好管理輔助范三樑的財產價值。」,則
  本件是否請求被告應自彰化縣○○市○○里0鄰○○路000巷
  0弄00號房屋遷出?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55,000元(即該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660元;又原告擔任本件原告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