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劉杰韋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張全美即皇家二手買賣商行間履
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 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具體個案審酌有無聲請人 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若聲請人未敘明 理由或敘明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二、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0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被 上訴人,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聲請交付 該件全部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然未敘明理由。從而,本件聲 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