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字,87年度,50號
KSHV,87,重上更,50,200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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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浩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 訴 人 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住900屏東市○○路一七六號
右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對被上訴人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彭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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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