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浩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 訴 人 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住900屏東市○○路一七六號右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對被上訴人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為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彭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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