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浩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 訴 人 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雄市○○路25巷2號9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住高雄市○○區○○路178巷27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 設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一0四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 法官 陳真真~B3 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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