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字,87年度,50號
KSHV,87,重上更,50,20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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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浩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 訴 人 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雄市○○路25巷2號9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住高雄市○○區○○路178巷27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  設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一0四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
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2   法官 陳真真
~B3   法官 簡色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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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