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17號
CHDV,108,司聲,317,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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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鄭正嘉 
相 對 人 劉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 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七、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次按本法第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同法施行細 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 依鈞院107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以鈞 院107年度存字第509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 議之訴業經鈞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 院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 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停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0339號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依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提供擔 保金,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509號提存。嗣聲請人所提本 案訴訟即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21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等 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是以,聲請人提供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後,該本案訴訟既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 首揭規定,聲請人得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本院 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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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