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魏和堅
即清 算 人 魏和昭
上列聲請人因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該公司之資產尚未清理處分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0 號卷宗及108年度司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卷宗審查無誤。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