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767號
CHDV,108,司票,1767,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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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蕭絹  



上列聲請人蕭絹因與相對人林麗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絹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所載之到期日及提示日為民國107年
  7月21日,先於發票日民國107年10月21日,故應視為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請陳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不得早
  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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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