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66號聲 請 人 林語婕 上列聲請人林語婕因與相對人王宏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語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未載請求金額,請陳明之。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請 具狀釋明其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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