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766號
CHDV,108,司票,1766,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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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林語婕 
上列聲請人林語婕因與相對人王宏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語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未載請求金額,請陳明之。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請
  具狀釋明其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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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