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三兩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輝
上列聲請人三兩茶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廖怡萍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三兩茶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另利率
未經載明者,應為年息6%。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
為何年、月、日及利息為何為年息20%;又本件利息請求日
係在發票日之前,併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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