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668號
CHDV,108,司票,1668,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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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黄鴻銘 

上列聲請人黄鴻銘因與相對人江鎰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黄
鴻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又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
  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核,本件系
  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而聲請人於聲請事項第一項說明民國10
  8年7月間向債務人提示請求付款。此不合上開之規定,故請
  具狀敘明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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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