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黄鴻銘
上列聲請人黄鴻銘因與相對人江鎰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黄
鴻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又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
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核,本件系
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而聲請人於聲請事項第一項說明民國10
8年7月間向債務人提示請求付款。此不合上開之規定,故請
具狀敘明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