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495號
CHDV,108,司票,1495,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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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鄭秀琇 
上列聲請人鄭秀琇因與相對人吳麗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
秀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又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
  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核,本件系
  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未載到期日,而聲請人以寄發
  存證信函通知付款之收受日視為提示日,此不合上開之規定
  ,故請具狀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人提示付款?
  如有,並請敘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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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