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鄭秀琇
上列聲請人鄭秀琇因與相對人吳麗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
秀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又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
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核,本件系
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未載到期日,而聲請人以寄發
存證信函通知付款之收受日視為提示日,此不合上開之規定
,故請具狀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人提示付款?
如有,並請敘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