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456號
CHDV,108,司票,1456,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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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楊天智 
上列聲請人楊天智因與相對人王宗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天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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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