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8年度,15號
CHDV,108,司監宣,15,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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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監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黄愛惠 

代 理 人 魏恊政 
關 係 人 黄國書 
法定代理人 黄再義 
關 係 人 黄國恩 
      黄頌惠 
      魏恊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黄國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魏恊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黄國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曾玉治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黄國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黄國書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黄再義黄國書 之父亦為其監護人,聲請人黄愛惠黄國書之胞姐,監護人 黄再義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黄國書均為被繼承人曾玉治之繼承 人,於辦理遺產分割相關事宜,受監護宣告之人與監護人利 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聲請人黄愛惠為利害關係人,為此 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又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 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 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 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第1098條各定有明 文,而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 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黄愛惠為受監護宣告人黄國書之胞姐,黄再義 為受監護宣告人黄國書之監護人,均為被繼承人曾玉治之繼 承人,有利益相反之情形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 記謄本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 。次查,黄再義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黄國書為被繼承人曾玉治 之繼承人,因其等間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監護人之行為與 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反,依法監護人不得代理受監護宣告 之人,聲請人黄愛惠亦為被繼承人曾玉治之繼承人,聲請人 以利害關人身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



由。再查,就附表所示遺產分割方案,被繼承人曾玉治之遺 產依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4,261,600元,繼承人共5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取得之遺產價值約為940,500元,該分割 方案並未不足受監護宣告之人可得之應繼分,可認該分割方 式應可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從而,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 方式對受監護宣告之人客觀上並無不利,應可確保其權益, 本院認由關係人魏恊政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黄國書辦理被繼 承人曾玉治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附表(遺產分割方案):
┌──┬──────────┬───────┬───────┐
│項目│財產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
├──┼──────────┼───────┼───────┤
│土地│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稠子│66平方公尺 │黄國恩取得 │
│ │小段183-176地號 │權利範圍1/1 │ │
├──┼──────────┼───────┼───────┤
│土地│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稠子│66平方公尺 │黄愛惠黄國書
│ │小段183-177地號 │權利範圍1/1 │各取得1/2 │
├──┼──────────┼───────┼───────┤
│土地│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稠子│3平方公尺 │黄愛惠取得 │
│ │小段183-179地號 │權利範圍2/3 │ │
├──┼──────────┼───────┼───────┤
│房屋│彰化市和調里實踐路76│權利範圍1/1 │黄愛惠取得 │
│ │巷2-9號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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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