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陳英斌
上列聲請人陳英斌因與相對人黃珊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陳英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珊蓉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土地(地號全部)、同段827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
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