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蕭永龍
上列聲請人蕭永龍因與相對人張志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蕭永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志嘉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
○00000○0000地號(地號全部)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
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
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