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曾治為
上列聲請人曾治為因與相對人黄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
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等欄均應揭示)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提出土地所
有權人之戶籍謄本。
三、於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狀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住居所,
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補正完整之聲請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