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呂名峻
上列聲請人呂名峻因與相對人徐彩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呂名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所有權部登記次序
8)土地及同段26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
比例等欄均應揭示)
二、提出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
(★台端聲請時所提出之AG0000000號支票影本未清晰無法判
讀,若仍主張以該支票為債權證明,應提出清晰之「支票
」及「其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