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汪志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及同段436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 例等欄均應揭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