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38號
CHDV,108,司促,8738,201908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38號
債 權 人 江謹威 
上列債權人江謹威因與債務人林冠良即林良冠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江謹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