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46號
CHDV,108,司促,8646,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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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
債 權 人 鄭富瑋 
債 務 人 黃伯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以本票為借款憑據,應以
  到期日(即提示日)為其利息起算日,又如未約定利率,應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
  ,應予駁回。另依債權人所述及LINE對話截圖,相對人施孟
  岑僅提供帳戶供債務人黃伯俞使用,與債權人間並無借貸關
  係,故對相對人施孟岑請求顯無理由,此部分應併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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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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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2月26日   │250,000元       │10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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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12月26日   │250,000元       │107年1月15日    │
├──┼─────────┼───────────┼──────────┤
│003 │106年12月26日   │250,000元       │107年1月31日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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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