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
債 權 人 游進偉
上列債權人游進偉因與債務人洪珮婕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游
進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珮婕(住彰化縣○○鄉○○村○○路00巷00
弄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聲請狀繕本7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