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 理 人 陳念生
債 務 人 林素蓮
債 務 人 蕭俊華
一、債務人林素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林素蓮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蕭俊華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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