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3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錫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3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150元。
(二)相對人至95年4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5224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4260元為自93年3月16日起至95年4月2日止之消費
款,364元為循環利息,6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83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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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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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錫清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260元│ │日起 │ │ │
│ │ │ ├──────┼──────┼───────┤
│ │ │ │自95年4月3日│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起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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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錫清 │自95年4月3日│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違約金│
│ │4260元│ │起 │ │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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