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53號
CHDV,108,司促,7353,2019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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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
債 權 人 郭慶鴻 


債 務 人 楊宏科 



債 務 人 楊喬莉 



債 務 人 楊玉甄 



債 務 人 楊宜蓁 



前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賴虹每 



一、債務人楊宏科楊喬莉楊玉甄楊宜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家豪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
  貳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債務人賴虹每與被繼承人楊家
  豪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離婚,已非被繼承人楊家豪
  之配偶,故無繼承權,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清償,依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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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